電子報第六十九期(95.04.16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「討論園地」

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「常業犯?」、「P2P是中性的技術」、「判例是否具有著作權?」、「送書給立法院圖書館是為了什麼呢?」、「何謂發行人?發行人有何權利義務?」、「因為設備老舊, 圖書館可否把錄影帶, 錄音帶轉成VCD典藏?」、「要約?要約引誘?陷阱」、「盜印整本教科書的practice是否已經絕跡了呢」等議題,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,共同參與討論。

二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可以把黑膠唱片轉錄成CD嗎?

科技進步導致媒介轉換,應該再行購置新媒介產品,不能因為已有舊媒介,就自認為可以自行轉換成新媒介,而不必獲得授權。消費者應該選購新的數位電視,取代類比電視,同理,不能因為將黑膠唱片轉錄成CD,技術上普及容易,就可以任意為之。最重要的是,不同媒介,是不同的市場,任意轉換,絕對會造成「市場替代」,實在不能說是「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似未造成變動或影響」,著作權專責機關的見解,仍必須面對司法機關判決的檢測,只是這樣的機會並不多,蓋著作權人或司法機關處理嚴重盜版都來不及了,誰會有空處理這種傷感情的爭議案件。

2.李小明的文章是李曉鳴寫的? 談姓名表示權的侵害

學術是很重視誠實的,將他人文章偽稱是自己的創作,已經違反學術倫理。冒用同名或姓名英文縮寫相同者的文章,還會構成侵害原作者的「姓名表示權」,學術界人士應嚴守學術倫理,更不能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,否則就身敗名裂,還可能吃上官司,實在得不償失。

三、著作權法制

1.科技保護措施對於著作權保護與反壟斷之均衡

在各國都立法保護科技保護措施的潮流下,法國國會逆勢而為,反向思考。國會議員們關心著作權保護,更關心音樂市場的壟斷問題,他們認為,反盜版與反壟斷,二者不可偏廢,不能因為要防止盜版泛濫,就坐視錄音業者壟斷音樂播放市場。討論中的法國智慧財產權法修正草案要求著作權人產業,應允許消費者將其所合法購買的數位檔案,轉換至其他不同的媒體上欣賞,其主要目的,就在打破市場的壟斷。

2.經濟部發布防盜拷措施排除適用之認定要點

歷經一年半之研擬討論,經濟部終於在95年3月23日發布防盜拷措施排除適用之認定要點,這項正式名稱為「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」之發布,攸關科技產業發展與廣大消費者權益,但並未引起各界關注,甚為可惜。

四、認識著作權法

網路鏈結面面觀

網路如同蜘蛛網一樣,所有的網頁,錯綜綿密相聯,是「無聯不成網」。網路使用者上網時,在網址列打上特定網頁的網址,就如同手上帶著一張地址上街,尋尋覓覓,就能到朋友家門口。如果有熟門熟路的人,能夠讓自己搭個便車,不必出示地址,就可以從自家門口直接到朋友家門口 ,這種 door to door 的服務真是太棒了。網路鏈結很方便,但鏈來鏈去,要不要獲得對方的同意?如果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,就逕行鏈結,會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呢?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雜誌社與出版社已不知所終,該如何處理著作利用事宜?

超過50年的歷史照片,屬於公共財而可放心使用,找不到作者或出版社,如可以判定是五十年前事件的照片,應也無問題。如不能確定是否已發行超過五十年,則以不用為宜,因為只要仍在五十年以內,縱使出版社或雜誌社沒了,也不表示一定成為公共所有,蓋有可能出版社是用別人的照片,或是出版社已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他人。

2.為何著作權法一昧偏向著作權人而限制「公共領域」範圍?

著作權保護增加的同時,其實公共所有領域也有隨同增加,利如網路誕生後,著作權人有了公開傳輸權,卻不能禁止他人鏈結。創作經其放上網路,任何人都可以瀏覽。人的生命不斷延長,接觸著作的機會也就更多、更久,所以著作權保護期間也應立法跟著延長。我們固然看到著作權法中,權利的增加與延長,但公共領域的增加與擴大,卻早就隱然存在,不待法律規定即持續外延,只是我們沒有感覺到而已。

3.購置數位教材開班收費教學,是否會觸犯智財權規定?

購買多媒體教材於課堂上公開上映,或是透過網路進行遠距教學,屬於公開上映或公開傳輸行為,都應獲得授權。至於若買得公播版或教學版,只要是授權清楚可以在課堂上播出,以及透過網路傳輸,則應無問題。

4.網路平台業者對於他人的非法轉貼要負責任嗎?

縱使網路平台業者對於他人的非法轉貼不必負責任,但若很明顯地是非法轉貼行為,網路平台業者自行發現或經通知後,亦應協助刪除非法轉貼之著作,才是負責的經營,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訟。

5.「共同著作」之著作財產權行使疑義?

「共同著作」之著作財產權,其行使應依第四十條之一之別規定為之,無法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分割,亦即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,不得行使之;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,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。各著作財產權人,無正當理由者,不得拒絕同意。共有著作財產權人,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。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
6.簽約之出版社可否以稿件品質不佳拒絕出版?

出版社對於作者所交之稿件不滿意,而未予出版一事,雙方於契約中應有適當公平之處理,亦即不應完全主控於任一方,造成另一方之不利。在簽訂契約前,出版社對於作者之水準與創作品質,應有相當認知,否則不應輕易簽約。對於作者依約所創作之成果,如不滿意,應儘可能協商修正完成。為了達到雙方公平,出版社對於不予採用之作品,若不願支付任何對價,也應及早退稿,不得作任何利用或拖延。出版約定未明定交稿後出版期限,作者交稿後,出版社若有意出版,應先支付部分報酬,經一段期間未出版,作者可以訂定一定期間限期出版,否則解除契約,退回報酬,出版社不得再出版,作者的權利不再受任何限制。出版社應本公平合理原則對待作者,否則作者間的互通聲息報怨,並不利出版社之長遠經營。

7.侵害衍生著作會造成對原著作之侵害嗎?

甲之A語文著作,授權乙翻譯為B著作,丙未經乙的授權翻印B著作,除了侵害B著作的重製權,也會侵害A著作之改作權。同理,甲之A語文著作,授權乙拍攝成B視聽著作,丙未經乙的授權而公開上映B視聽著作,除了侵害B的公開上映權,也會侵害A著作之改作權。總之,以上二例,丙是分別以重製或公開上映之方法,侵害甲之改作權。

8.編輯出版判例會不會侵害隱私權?

司法機關的判決,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公文,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,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,而同法第七條第一項又規定:「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」故編輯司法機關的判例,若具有創作性,可以編輯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。理論上,編輯司法機關公開的判決,並不會構成侵害隱私權,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前的判決,可能未刪除姓名、住址、身分證字號及年齡等個人資料,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後,使用時應刪除或隱去之,以避免爭議。

9.使用盜版軟體製作之圖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?

著作權法保護創作之成果,故作品是否受保護,應視其有無創作性,而與以何種工具創作無關。用偷來的筆創作,其創作成果還是有著作權。同理,使用盜版軟體為創作工具,其創作成果如具有創作性,仍是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
10.「安妮的日記」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?

依據文獻資料顯示,二次大戰期間,猶太人安妮一家人在為了逃避納粹搜捕,在荷蘭阿姆斯特丹一棟屋子的閣樓裡,躲了兩年多,安妮在這段變色的童年留下日記。安妮一家人後來在1944年八月初,被納粹發現,送進集中營。1945年,在二戰結束前不久,安妮在集中營餓死,她的父親在戰後把女兒的日記整理出書,就是目前知名的「安妮的日記」。「安妮的日記」原本為德文,後經翻譯成各種不同語文流傳。

六、著作權法逐條釋義

1.第九十四條(常業犯)--甚麼是侵害著作權 的常業犯

2.第九十五條(違反禁止銷售翻譯物規定之侵害)--違反六一二大限規定會有甚麼處罰?

3.第九十六條(未銷燬備檔電腦程式及未註明出處之處罰)--未銷燬備檔電腦程式及未註明出處會受到甚處罰?

4.第九十六條之一(違反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或防盜拷措施保護條款之處罰)--違反電子化權利管理資訊保護條款或反盜拷條款的行為有甚麼 處罰?

七、專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本書將於二○○六年二月中旬再版,敬請期待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八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九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十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十一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  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